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安中刑一终字第126号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郝嫣嫣,曾用名郝海燕,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安阳宾馆职工,住安阳市文峰区。 原审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菊,女,1961年10月14日出生,回族,专科文化程度,原安阳市光明化工厂职工,住安阳市北关区。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郝嫣嫣、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文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郝嫣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郝嫣嫣,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2011年5至7月期间,被告人郝嫣嫣、张某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批准,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江苏新沂市风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沂公司)的名义,通过签订购房协议书的形式,以高息返点为诱饵,以期限4个月,月息5分,存款时扣除2个月利息和18-19%的返点的方式,帮助新沂公司在安阳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48人、50笔,非法吸收存款票面金额344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344000元和返点714800元,实收金额2381200元,案发后,郝嫣嫣退出赃款4万元,张某退出赃款50万元,实际造成损失18412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郝嫣嫣供述:我听说索某某为新沂公司集资,陈某某直接给空白合同和手续,我开好手续把钱直接打给陈某某。月息5分,返点19%,先扣除2个月利息,1万元给陈某某7100元。通过我集资300多万元,得好处费2、3万元。给新沂公司汇款主要是张某负责,后我和张某一块到新沂对账,二人没有分工,不单独行动,不分主次,利益平分。2、被告人张某供述:我和郝嫣嫣及她爱人开车到新沂公司,同陈某某、陆某某见了面,郝嫣嫣从公司拿回了合同和收据,存钱时大部分都是郝嫣嫣给存钱的人开手续,有时我也开票。后来给存款人都是18%返点,月息5分,存款时扣除2个月利息和返点,1万元给新沂公司交7100元。存款时我和郝嫣嫣没有分工,两人不分主次,我挣了2万元左右。3、陈某某、冯某某等48人报案陈述、购房协议书和收据、身份证复印件、集资情况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陈某某、冯某某等48人通过郝嫣嫣和张某介绍向新沂公司存款50笔,票面金额344万元,实交金额2381200元未兑付。4、郝嫣嫣名下存款合同及收据、银行汇款凭证,证实2011年5月1日,郝嫣嫣和张某在新沂公司共同存款1笔,票面金额100万元,新沂公司收到银行汇款64万元。5、证人陆某某和陈某某证言:郝嫣嫣是在安阳市给新沂公司吸收存款的集资人之一。6、证人史某某证言:新沂公司老总路某某在5月份用我身份证在建行开了一张银行卡,路某某让我将卡中的64万元转到了新沂公司。7、证人张某证言:我帮助郝嫣嫣、张某向陈百年转过四五次款,后郝嫣嫣一个人让我转的。8、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郝嫣嫣和张某帮助新沂公司在安阳市集资涉及48人、50笔,票面金额344万元。9、公安机关询问邓某某、郑某某、郭某某等人笔录、郝嫣嫣书写的集资中间人领取返点清单,证实郝嫣嫣和张某获利为197600元。扣除利息和返点后,实收金额为2381200元。10、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出具的复函,证实该分局未审批同意郝嫣嫣和张某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11、交款单据,证实郝嫣嫣向新沂案件工作组退赃款4万元,张某退赃款50万元。12、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 二、2011年4至7月期间,被告人郝嫣嫣在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阳监管分局批准,未取得金融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滑县腾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飞公司)的名义,通过签订购房协议书的形式,以高息返点为诱饵,以期限4-6个月,月息3分,返点16%,存款时扣除1-3个月利息和返点的方式帮助腾飞公司在安阳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11人13笔,票面金额70万元,扣除已支付集资群众的利息93200元和返点46200元,支付本金15000元,实际造成损失5456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郝嫣嫣供述:我向存款的人介绍腾飞公司在滑县搞房地产,效益不错,存款3分利息,给14%返点,他们就把钱存腾飞公司了。公司在健康路有个办公地点,那里有空白合同和收据,上面有公司公章和法人高某甲的手章。我帮忙给存款的人开过手续。经我手开的收据票面金额约70万元。2、张某供述:我经常去腾飞公司刘某甲为了集资在健康路租赁的办公地点。平时主要是郝嫣嫣帮助集资户办手续,有时我也开票。该公司存款手续都由郝嫣嫣保管。3、证人刘某甲证言:我和郝嫣嫣是多年的朋友,为集资方便,我在健康路租赁了一间房子。我给了郝嫣嫣公司的空白合同和收据,郝嫣嫣收钱后,给集资户开票,然后给我。我给郝嫣嫣定的利息3分,8%返点,存款时扣除3个月利息和返点。4、证人高某甲证言:我是腾飞公司法定代表人,我以开发房地产的名义集资,集资由我负责,刘某甲也收集资款。在安阳给公司集资的大户有郝嫣嫣、索某某等人,都是刘某甲联系的。5、被害人王某乙、张某乙等11人报案陈述、调查笔录、购房协议书、收据及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通过郝嫣嫣在腾飞公司进行集资存款。6、河南四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实郝嫣嫣帮助腾飞公司在安阳市集资涉及11人、13笔,票面金额70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93200元和返点46200元,支付集资群众本金15000元,实际造成集资群众损失金额545600元。7、中国银监会安阳监管分局办公室出具的复函,证实该分局未审批同意郝嫣嫣和腾飞公司向社会吸收公众存款。8、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证明、腾飞公司股东会决议、腾飞公司账目存根、滑县公安局办案情况说明等证据。 综上,被告人郝嫣嫣共为新沂公司和腾飞公司在安阳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59人、63笔,票面金额414万元,扣除已支付的利息、返点和本金1213200元,实收金额2926800元,扣除案发后二被告人退出赃款及退赔损失54万元,实际造成损失2386800元。 原判认为,被告人郝嫣嫣、张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郝嫣嫣系自首。郝嫣嫣在案发后主动退出赃款4万元,被告人张某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50万元,二人退赃的具体情节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郝嫣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二、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三、追缴涉案赃款赃物及非法所得退还被害人,剩余赃款赃物及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上诉人郝嫣嫣上诉称,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