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刑初字第00087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晨光,男,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黄庄镇东林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6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晨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聪敏、代理检察员陈莹莹,被告人李晨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7月3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晨光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温县慈胜大街第二人民医院路段时,与同向在前的行人焦×发生交通事故,致焦×受伤。经认定,李晨光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测,李晨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mg/100ml。 案发后,李晨光已赔偿焦×3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晨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焦×的陈述,证人董×、韩×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调解协议,收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晨光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该能悔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晨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谢 栋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文静 附法律条文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