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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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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建亮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2015)温刑初字第00098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建亮,男,197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现住温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抓获,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

(2015)温刑初字第00098号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殷建亮,男,197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现住温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抓获,5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建亮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聪敏、代理检察员陈莹莹,被告人殷建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殷建亮在温县嘉辉食品厂员工寝室内,趁同住工友郑×上班期间,将郑×衣服口袋内的26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所盗现金已被查获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殷建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郑×的陈述,证人王×的证言,现场照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建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该系初犯、偶犯,并已退赃,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殷建亮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谢栋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森

附法律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