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刑初字第134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6月6日出生。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于2013年8月11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博爱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受贿犯罪,于同年9月30日由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年10月14日由博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治然,河南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4)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8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毋乃彪、代检察员卢牡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许治然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博爱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经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初,李某某伙同其爱人郭某某,利用郭某某担任中隧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中隧集团工会副主席兼重庆会展中心项目经理姚某送的价值86100元的欧米茄手表,为姚某个人担任重庆会展中心项目经理职务及姚某担任重庆会展中心项目经理后在该项目的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2、2010年至2012年,李某某伙同其爱人郭某某,利用郭某某担任中隧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分三次非法收受中铁隧道股份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某送的价值共3万元的购物卡,为股份公司总经理孙谋个人由副总经理担任股份公司总经理一职谋取利益。 3、2008年至2009年,李某某伙同其爱人郭某某,利用郭某某担任中隧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分两次非法收受二处公司纪委书记符某某送的价值共2万元的美容卡,为符某某担任中隧集团人事部副部长、杭州分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谋取利益。 4、2005年,李某某伙同其爱人郭某某,利用郭某某担任中隧集团总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股份公司西北片区指挥长何某某送的2万元现金,为西北片区在西汉高速公路招标过程中能顺利中标谋取利益。 5、2009年,李某某伙同其爱人郭某某,利用郭某某担任中隧集团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中隧集团总工办主任卓某送的2万元现金,为总工办申报国家技术企业谋取利益。 6、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爱人郭某某,利用郭某某担任中隧集团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中隧集团物资中心总经理黄某某购物卡共4万元,为黄某某担任中隧集团物资中心总经理的职务提供便利。 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欧米茄手表,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工作简历证明,郭某某的户籍证明,任职通知,中隧集团企业性质说明复印件,指定管辖文件,姚某担任重庆会展中心支线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通知及情况说明,中隧集团重庆会展中心内部贷款审批表,重庆会展中心关于发放经营奖的通知及清单,搜查笔录及欧米茄手表照片,孙谋担任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任职通知及会议记录,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凭证,符某某担任中铁隧道集团人事部副部长的任职通知及会议记录,担任杭州分公司党委书记的任职通知及会议记录,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财务凭证,中隧集团将西汉(西安至汉中)高速公路XH-08A标段交与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组建项目部并施工的证明材料,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凭证复印件;退赃及收条;证人姚某、张某、符某某、何某某、卓某、黄某某、郭某某、李某、赵某某、郭某甲、刁某、孙某的证言;中国商业联合会对手表的真伪鉴定,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手表的价格鉴定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某对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许治然辩称,被告人李某某所收姚某的欧米茄手表,应作为纪念品,不应认定为受贿;对张某、黄某某所给的购物卡,均系在郭某某为其办理成功事情后,出于感激所送,不应认定为受贿数额;对何某某、卓某所送的中标奖和申报国家技术企业成功奖,不应认定为受贿。李某某系从犯。请求对被告人李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的丈夫郭某某原担任中隧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在郭某某任职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收受他人财物。 1、2012年初,被告人李某某收受中隧集团工会副主席兼重庆会展中心项目经理姚某以纪念品名义送给其丈夫郭某某的价值86100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 2、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丈夫郭某某,利用郭某某的职务便利,分三次非法收受中铁隧道股份公司办公室主任张某送的购物卡,共价值3万元。为股份公司孙谋个人由副总经理担任股份公司总经理一职谋取利益。 3、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丈夫郭某某,利用郭某某的职务便利,分两次非法收受二处公司纪委书记符某某送的美容卡,共价值2万元。为符某某担任中隧集团人事部副部长、杭州分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谋取利益。 4、2005年,被告人李某某收受股份公司西北片区指挥长何某某以中标奖名义给其丈夫郭某某送的现金2万元。 5、2009年,被告人李某某收受中隧集团总工办主任卓某以总工办申报国家技术企业成功奖名义送给其丈夫郭某某的现金2万元; 6、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丈夫郭某某,利用郭某某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中隧集团物资中心总经理黄某某购物卡共4万元,为黄某某担任中隧集团物资中心总经理的职务提供便利。 综上,2005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其丈夫郭某某,利用郭某某担任中隧集团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送的购物卡、美容卡价值9万元;收受价值86100元的欧米茄手表一块,两次收受奖金名义现金4万元。 案发后,检察机关侦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退出欧米茄手表一块,赃款及购物卡折款共计1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欧米茄手表,李某某的户籍证明,工作简历证明,郭某某的户籍证明,任职通知,中隧集团企业性质说明复印件,指定管辖文件,姚某担任重庆会展中心支线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通知及情况说明,中隧集团重庆会展中心内部贷款审批表,重庆会展中心关于发放经营奖的通知及清单,搜查笔录及欧米茄手表照片,孙谋担任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的任职通知及会议记录,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凭证,符某某担任中铁隧道集团人事部副部长的任职通知及会议记录,担任杭州分公司党委书记的任职通知及会议记录,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财务凭证,中隧集团将西汉(西安至汉中)高速公路XH-08A标段交与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组建项目部并施工的证明材料,中铁隧道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凭证复印件;退赃及收条;证人姚某、张某、符某某、何某某、卓某、黄某某、郭某某、李某、赵某某、郭某甲、刁某、孙某的证言;中国商业联合会对手表的真伪鉴定,博爱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手表的价格鉴定等证据证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