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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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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小根犯非法经营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2015)博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根,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4年6月13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

(2015)博刑初字第57号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小根,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4年6月13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5日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4年8月25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博爱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小根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金虎、毋乃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小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5日,博爱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陈小根家中查获假烟红旗渠(银河之光)373条、黄金烟(硬红旗渠)13.2条、散花(软蓝)346条、双喜(软国际)5条。经查,2012年以来,被告人陈小根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购进共计185600元的假烟,多次在我县境内销售,非法所得20000元。经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在陈小根家中所查扣的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小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人王某、牛某某、刘某某、琚某某、杜某某、司某某、刘某甲、马某某的证言;账本复印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县支行的账户交易明细及转账凭单、入账汇款凭单、取款凭单,博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交易明细及存、取款凭条,博爱县烟草专卖局证明,博爱县烟草专卖局查处材料,户籍证明,到案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查扣假烟照片;河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笔迹鉴定;被告人陈小根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小根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小根犯非法经营罪成立。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小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小根进行处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小根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

(罚金限被告人陈小根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陈小根非法所得2000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郭凯世

审判员  杨维臣

审判员  聂 荣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