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红刑初字第335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新乡市红旗区关堤乡马堤村农电工,住。因涉嫌贪污罪,于2014年1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4年1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姬天社,河南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4)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樊紫娟、郭茂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姬天社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12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案的审理期限从2015年5月12日重新计算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新乡市关堤乡马堤村农电工的职务之便,在收取马炳雨、马某乙、马某甲、马某丙等四户电费时以动力用电标准收取,以居民用电标准(0.56元/度)向新乡县电业局上缴,从中侵吞国家电费款27212.04元占为己有。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孟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张某等人证言;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新乡县电业局证明、农电工聘用合同书、电费记录清单等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贪污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望合议庭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罪,并积极退出赃款。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多收少交的用电数额不准确,事实不清。2、陈某某多收的电费用于缴纳核定损耗的差额,其并没有占有多收的电费。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至2013年10月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新乡市关堤乡马堤村农电工的职务之便,在收取马炳雨、马某乙、马某甲、马某丙等四户电费时以动力用电标准收取,以居民用电标准(0.56元/度)向新乡县电业局上缴,从中侵吞国家电费款27212.04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属退出全部赃款。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2、新乡县电业局证明证实新乡市关堤乡刘堤村陈某某于2006年9月份开始干农村电工,在职期间负责刘堤村2#、马堤村、马堤2#变、马堤3#共计四个台区,服务于500余低压客户。 3、农电工聘用合同证书证实在2006年9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乡县电业局与陈某某签订河南省农村电工劳动合同的情况。 4、电费记录清单证实陈某某收取村民电费的具体情况,其中10月份收费清单证实马炳雨(孟某的老公)家的电表是80336度,7月份马某乙家的电表是16595度。 5、马堤村近几年度每月购电量、售电量、线损率统计表证实马堤村近几年度每月购电量、售电量、线损率的具体情况。 6、证人孟某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关堤乡马堤村村民,其在新乡市关堤乡马堤村开磨坊,必须使用动力电。并称2007年的时候,其村的农电工是陈某某,当时陈某某说其家安装的动力表不规范,没有经过电业局的校验,而且使用动力电没有安装断电控制器,不安全。根据陈某某的要求,其和老公买了一块新电表,当时电表度数是零,并且到新乡县电业局经过正规的校验后,陈某某才把新电表和断电控制器给其家的磨坊安装上了,但是没有在新乡县电业局进行备案。并证实其磨坊交电费时,因没在新乡县电业局备案,所以出具不了正规的电费通知单,都是陈某某手写的单子,其是按照每度0.8442元的标准交给陈某某电费的,一年大概使用五六千元的电费。并证实2014年新乡县电业局给其家同意备上了新电表,当时电表度数应该有八万多度的事实。 7、证人马某乙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关堤乡马堤村人,其在关堤乡开了一家果园,必须使用动力电。其家的动力电表是其村电工陈某某给其家安装的动力电,总共安装了两次。第一次安装的动力电表是个旧的电表,当时旧的电表是13000度,其到电业局校验后由陈某某安装的,大概使用了三四年,后来电表烧了,其就又找了一块旧的电表,到电业局校验后由陈某某安装。并证实其家里使用的普通电是每度0.56元,动力电是每度0.8442元。其家里用的普通电是按照陈某某出具的电业局正规缴费通知单缴费的,动力电因是陈某某接的,没有在电业局备案,出具不了正规的收费通知单,是按照陈某某手写在普通电费通知单上的度数交电费。并称陈某某收取的动力电费是从其与陈某某核对后,由陈某某手写在电表旁的墙上电表数8931开始收取的,并称这是第二次安装的动力电表的事实。 8、证人马某甲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关堤乡马堤村人,其在关堤乡开了一家鱼塘,使用的是动力电。其家的动力电表是2011年村电工陈某某给其家安装的,当时电表上显示是5000多度,现在电表的度数绝对没有超过6000度。并证实其家里使用的普通电是每度0.56元,鱼塘动力电是每度0.8442元。其家里用的普通电是按照陈某某出具的电业局正规缴费通知单缴费的,动力电因是陈某某接的,没有在电业局备案,出具不了正规的收费通知单,是按照陈某某手写在普通电费通知单上的度数交电费。其家每年交的的电是普通电费和动力电费的总和,其每年使用的动力电费有1000多元。 9、证人马某丙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关堤乡马堤村人,其在关堤乡马堤村承包浇地,需要使用动力电。其家的动力电表是村电工陈某某给安装的,当时使用的是一块旧电表,电表上显示是10000多度,其安装上这块电表后至少使用了6000度电。并证实其家里使用的普通电是每度0.56元,动力电是每度0.8442元。其家里用的普通电是按照陈某某出具的电业局正规缴费通知单缴费的,动力电因是陈某某接的,没有在电业局备案,出具不了正规的收费通知单,是按照陈某某手写在普通电费通知单上的度数交电费。其家每年交的的电是普通电费和动力电费的总和。 10、证人刘某证言证实其是新乡市关堤乡刘堤村副村长,其称村里农电工陈某某给村里一些动力电用户接了动力电表,并按照工业用电标准收取电费,但是向新乡县供电局上交电费的时候,却按照民用电费标准上交电费,这样就出现了每度电0.282元的电费差价,陈某某就将这些差价电费贪污的事实。并称陈某某都是每月将村里使用的普通电费通知单打出来,然后再将使用动力电的用户手写在普通电费通知单上向用户收取电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