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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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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贾某乙犯强迫交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甲,无业,

新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43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甲,无业,住。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8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刑事拘留,10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5年7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被告人贾某乙,无业,住。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8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刑事拘留,10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4年12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强迫交易犯罪,于2015年7月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辩护人袁霞,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5)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某甲贾某乙犯强迫交易害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鲁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甲,被告人贾某乙及其辩护人袁霞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3月份以来,新乡市经开区位堤村村民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另案处理)分别于2014年3月9日、10日、21日、22日、4月4日、9日多次到新乡经开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强行阻挠工人贾某丑及工程机械施工,强迫贾某丑退出,由其承揽新乡经开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工程。期间,还对工地工人贾某丑进行殴打。致使工地多次停工。2014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三人再次到工地阻拦贾某丑施工时,与贾某丑发生打架,贾某丑持刀将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捅伤,贾某丙持方木将贾某丑的头部打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的照片、户籍证明、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报案材料、出警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贾某丁、祝某、李某、周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贾某丑陈述,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强迫交易罪追究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的刑事责任。望合议庭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依法公正的判决。

被告人贾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没有去工地上闹事,贾某丑欠其工钱,是去要工钱的,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贾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没有让贾某丑退出,而是要求合伙,贾某丑欠其工钱,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3月9日、10日、3月21日贾某甲、贾某乙等三人的确去了工地,但目的是要求与贾某丑合伙承揽工程。此后,由于合伙不成,被告方三人3月22日、4月4日、4月9日再去工地,是因为其他原因与贾某丑发生的矛盾,以及索要工地所欠的工程款。被告人并未有殴打贾某丑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仅是要求与贾某丑合伙,并非要求退出该工程,贾某丑也始终未退出该工程,被告人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份以来,新乡市经开区位堤村村民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另案处理)分别于2014年3月9日、10日、21日、22日、4月4日、9日多次到新乡经开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强行阻挠工人贾某丑及工程机械施工,强迫贾某丑退出,由其承揽新乡经开区化纤厂氨纶项目仓库工地工程。期间,还对工地工人贾某丑进行殴打。致使工地多次停工。2014年4月13日上午,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三人再次到工地阻拦贾某丑施工时,与贾某丑发生打架,贾某丑持刀将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捅伤,贾某丙持方木将贾某丑的头部打伤。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贾某甲、贾某乙、贾某丙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二级,贾某丑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及贾某丙与被害人贾某丑达成赔偿协议,贾某丙与贾某丑互不赔偿,贾某丑赔偿贾某乙、贾某甲各四万元,双方互相谅解,互不追究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的照片及户籍证明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经查询,均无违法犯罪记录。

2、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具体位置。

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系传唤到案。

4、内部工程承包协议书、新乡市飞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证实河南省新乡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机械化施工分公司将氨纶纤维项目仓库工程委托李某组织施工,李某(新乡市飞虹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聘请贾某丑为该工地土建现场负责人。

5、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年产四万吨氨纶项目施工现场问题的报告、新乡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乡市化纤股份有限公司氨纶仓库工程施工受阻报案材料、施工受阻损失费用清单等证实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年产四万吨氨纶纤维项目一期工程于2014年2月18日正式开工建设,总投资约9亿元,是河南省重点建设项目之一,有三个施工单位通过公开招投标参与工程建设,分别是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公司、新乡市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新乡市鸿盛建筑有限公司,他们分别承建了该项目的道路、主厂房、仓库等子项工程。每个子项目工程从开始起,以村长贾某癸为首的三至五人多次到现场阻挠、捣乱或破坏,具体表现为强行高价供应混凝土、强行高价挖土方、强行供应其他建筑材料等,施工单位若不答应,就采取断路、破坏施工单位临时设施和施工机械、甚至打伤施工人员等手段阻挠施工,工程施工环境空前恶劣。因贾某丑接触建筑工程施工时间比较长,技术精通,所以市一建聘用贾某丑带领其他农民工在工地上施工。2014年3月9日以来,以村长为首的三至五人多次到工地上阻挠施工,延误了工期,给建筑方和业主造成了极大经济损失,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6、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出警情况说明等证实2014年3月至4月上旬,涉及新乡白鹭化纤厂氨纶仓库项目工地施工中报警共有六次:1、2014年3月11日17:54分,贾某丑报警,称贾某丙、贾某乙、贾某甲三人在工地上对其进行殴打。到达现场通过调查了解,双方因工地纠纷发生冲突,有相互推搡行为,没有人员受伤。2、3月15日10:00,接110指令,工地上有人持刀砍人。到达现场通过调查了解。贾某丙等三人在工地上施工涉及到贾某丑部分,双方发生冲突。贾某丑持刀扬言要砍人,当场没收刀具。3、3月23日9:30分、4月4日上午10时许、4月4日下午15时许,贾某丑报警,贾某丙等三人阻挠施工。4、4月11日11:46分,接110指令,工地有人持刀砍人。到达现场通过调查了解,贾某丙等三人阻挠施工,双方发生打架,在现场没有查找到刀具。2014年3月21日23时55分,接110指令,贾某丑报警称在村长贾某癸家被七、八个人打了,民警赶到贾某癸家,报警人已离开,后到贾某丑家了解情况,贾某丑自称头痛。

7、赔偿协议书等证实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贾某甲、贾某乙及贾某丙与被害人贾某丑达成协议,贾某丙与贾某丑互不赔偿,贾某丑赔偿贾某乙、贾某甲各四万元,双方互相谅解,互不追究责任。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