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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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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广兴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2015)沁刑初字第00093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广兴,又名刘金旺,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于温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6日由

(2015)沁刑初字第00093号

公诉机关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广兴,又名刘金旺,男,1967年5月28日出生于温县,汉族,大专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月13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经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16日由沁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沁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沁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沁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广兴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雅鑫、代理检察员卫亚旗、被告人刘广兴及其辩护人原丽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广兴系河南省中国中部崛起促进会人才教育工作委员会人力资源开发处焦作分处沁阳站主任,2009年至2010年期间,刘广兴以能够办理“新闻编辑资格证”、安排工作、申请扶贫贷款等名义,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9年9月份,被告人刘广兴以能为被害人张某甲办理“新闻编辑资格证”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8000元,2010年3月17日,被告人刘广兴退还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5000元。

2、2009年10月份,被告人刘广兴以能为被害人董某某的女儿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董某某人民币30000元。

3、2009年11月份,被告人刘广兴以能为被害人常某某的侄儿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常某某人民币20000元。

4、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刘广兴以能为被害人冯某某申请扶贫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5000元。

5、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刘广兴以能为他人申请扶贫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乙人民币5000元。

6、2009年12月份,被告人刘广兴以能为他人申请扶贫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8000元。

7、2010年1月份,被告人刘广兴以能为他人申请扶贫贷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丙人民币5000元。

另查明:沁阳市公安局于2011年7月11日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被告人刘广兴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广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证明、青年导报社证明及材料、发破案经过、河南省中国中部崛起促进会材料、协议书、收条、董某甲、董某乙出具的证明材料、证人崔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宋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害人张某甲、董某某、常某某、冯某某、张某乙、宋某某、张某丙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广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沁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广兴犯诈骗罪,予以确认,但指控的犯罪数额不当,应以本院查明的事实为准。被告人刘广兴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量刑时对本案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形予以综合考虑。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广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广兴退赔被害人人民币7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王慎锋

审 判 员  范献献

人民陪审员  吕 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军磊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