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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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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海洋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40号 罪犯翟海洋,原住河南省卫辉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7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海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40号

罪犯翟海洋,原住河南省卫辉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7日作出(2011)卫刑初字第14-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海洋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三个月,刑期自2010年4月30日至2016年7月29日止。于2011年9月2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翟海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翟海洋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9月12日晚,被告人翟海洋伙同他人在卫辉市今东方生活广场与他人发生斗殴,致多人轻伤。2008年2月7日至2009年1月27日期间,被告人翟海洋伙同他人在卫辉市顿坊店乡参加寻衅滋事三起。

经审理查明,罪犯翟海洋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9月、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累计表扬5次,2012年11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翟海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翟海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4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