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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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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15年2月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原刑初字第139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5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逮捕,于2015年2月16日被原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3月31日被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24日被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5月12日由原阳县人民法院决定同日被原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娄丽娟、张伟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豫J×××××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顺3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7KM+300M处时,撞住由南向北行驶的原阳县路寨乡吕寨村南区015号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牌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葛某某驾车逃逸。经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葛某某到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投案。2015年2月9日,被告人葛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近亲属买文菊各项经济损失410000元整。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查询记录、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等,证人任某、买文菊的证言,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新乡原卫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葛某某投案自首,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4日6时3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驾驶一辆牌号为豫J×××××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顺3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7KM+300M处时,撞住由南向北行驶的原阳县路寨乡吕寨村南区015号被害人李某驾驶的无号牌宗申牌二轮摩托车,造成两车损坏、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葛某某驾车逃逸。经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2015年1月26日,被告人葛某某到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5年2月9日,被告人葛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近亲属买文菊各项经济损失410000元整。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葛某某的基本信息,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

2、到案经过

证明被告人葛某某2015年1月26日上午到原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投案自首的情况。

3、违法犯罪查询记录

证明经查询,被告人葛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

4、110接处警登记表

证明2015年1月24日6时50分,接到报警人反映在阳阿乡至文定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出警的事实。

5、原阳县路寨乡吕寨村委会证明

证明被害人李某于2005年4月购买红色宗申125摩托车一辆,因时间长久,各项手续已丢失。

6、驾驶证复印件

证明被告人葛某某持有B2驾驶证,2011年1月17日初次领证,有效期为6年。

7、豫J×××××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证明豫J×××××车辆登记,所有人为任某,2010年3月8日注册,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3月。

8、强制措施凭证

证明原阳县公安交警大队于2015年1月24日扣留涉案无牌摩托车一辆、豫G×××××重型厢货一辆。

9、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

证明被告人葛某某交通肇事一案,车主任某与被害人近亲属买文菊于2015年2月9日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买文菊于2015年2月10日收到交通事故赔偿金410000元,并对葛某某表示谅解。

(二)证人证言

1、证人任某的证言

证明2015年1月24日3点来钟,其和司机葛某某开车去郑州送货,到延津县时车上的发电机坏了,车上没有电,车灯不会亮,葛某某就继续开车顺310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过延津县走了有十几公里,其在车上睡着了,后来听见响声,问咋回事,葛某某说好像撞到个人,当时葛某某开车也没有停,其当时心里也很害怕,都没下车看啥情况。车左前轮轮眉烂了,左前大灯裂缝了,集装箱上左前下角的两块反光条也掉了。其是豫J×××××福田牌重型厢式货车的车主,葛某某当时没有喝酒,他有B2驾驶证。

2、证人买文菊的证言

证明2015年1月24日8时40分许,有人用其丈夫的手机136××××0831给其打电话,说其丈夫发生交通事故,人不行了,在原阳县卫校。其听后就往卫校去了。2015年1月24日6时许,其丈夫李某驾驶一辆宗申牌红色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回路寨乡吕寨村老家,他们平时在原阳县圣唐小区居住,那天他驾车回老家。平时他都沿着北干道向东行驶至310省道,再沿31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到路寨乡一直向东就到吕寨村。

(三)被告人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供述2015年1月24日2时许,其驾驶豫J×××××重型厢式货车载着车主任某从濮阳市出来往郑州去,过延津县进入原阳县方向行驶时车子出了故障,车的大、小灯都不会亮,喇叭也不会响。其问车主任某咋办,任某说,开车慢慢往前走吧。其就驾车继续顺310省道向原阳县方向行驶。大约在6时许,在310省道阳阿卡口监控北约1公里处正走时听到“咣”的一声,正在睡觉的任某被惊醒了,任某问咋回事,其说不知道,任某说,往前走吧,到有灯光的地方看看。其驾车向前走大约1公里,看到一个向北的路口有灯光,其就沿着这条路向北走了。当时天太黑,大灯也不会亮,其也不知道在道路的哪个位置上行驶。

(四)鉴定意见

1、原公交认字(2015)第007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证明被告人葛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事故责任。

2、新国信司鉴中心(2015)车技鉴字第1070号、(2015)车技鉴字第1062号河南国信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