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原刑初字第311号
公诉机关原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甲,河南鑫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4年4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0日经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分局逮捕。现押于原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万家,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原检公诉刑诉(2014)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甲及其辩护人万家到庭参加诉讼。2015年3月13日,原阳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2015年4月2日建议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5日,被告人周某甲在未取得农作物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乡市平原新区桥北乡马井村大米市场院内其租赁的仓库内,非法加工鑫硕丰1号、鑫硕丰2号、鑫硕丰6号、鑫硕丰8号、鑫硕丰9号、鑫硕丰203、鑫硕丰208、鑫硕丰818、鑫硕丰3358、泰玉2号、费玉3号、濮单6号玉米种子,并以其儿子周牧华、女儿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等物流公司销售到河南省林州市、嵩县、滑县等地,销售货款由客户打入被告人周某甲的银行账户或由物流公司代收,非法生产销售玉米种子共计价值671850元,其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林州市王某乙的妻子李建芳销售10件鑫硕丰818、10件鑫硕丰8号玉米种子,共价值9000元。
2、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的杨某销售10件鑫硕丰203玉米种子,价值7500元。
3、2014年3月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又向商丘市睢阳区的杨某销售13件鑫硕丰203、3件濮单6号玉米种子,共价值11400元。
4、2014年2月19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嵩县的石某销售21件濮单6号玉米种子,价值10000元。
5、2014年2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滑县的刘某甲销售5件鑫硕丰9号玉米种子,价值2250元。
6、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鹿邑县的海杰销售30件濮单6号、30件鑫硕丰203、20箱鑫硕丰818玉米种子,共价值28300元。
7、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浚县的何某销售5件鑫硕丰9号玉米种子,价值2000元。
8、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淮阳县的黄某销售30件鑫硕丰818、20件鑫硕丰203号玉米种子,共价值22800元。
9、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通许县的张某丙销售已包衣散玉米种子5件,价值1500元。
10、2014年2月26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通许县的耿某(儿子耿涛)销售30件鑫硕丰8号玉米种子,价值15300元。
11、2014年1月22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汝南县的喻某销售40件鑫硕丰6号玉米种子,价值17000元。
12、2014年3月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又向河南省汝南县的喻某销售8件鑫硕丰6号玉米种子,价值3600元。
13、2013年12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项城市的王某戊销售15件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价值8100元。
14、2013年12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项城市的王某戊销售10件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价值5400元。
15、2014年1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项城市的王某戊销售10件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价值5400元。
16、2014年1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新蔡县的李某乙(妻子吴萍)销售30件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价值18000元。
17、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腾达物流向河南省新蔡县的李某乙销售30件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价值18000元。
18、2013年12月4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项城市的栾某销售154件鑫硕丰203玉米种子,价值57750元。
19、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林州市的白某销售7件鑫硕丰203、4件鑫硕丰818玉米种子,共价值7600元。
20、2014年2月14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睢县的李某丙销售20件鑫硕丰818玉米种子,价值12000元。
21、2014年1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兰考县的田某销售3件鑫硕丰8号玉米种子,价值1440元。
22、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淮阳县的刘某丙销售2件鑫硕丰818玉米种子,价值1000元。
23、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的桑某甲销售86件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价值50000元。
24、2014年2月10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邓州市的高某销售40件费玉3号玉米种子,价值17000元。
25、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邓州市的高某销售40件泰玉2号玉米种子,价值21600元。
26、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长葛市的刘某丁销售3件鑫硕丰818玉米种子,价值2000余元。
27、2014年2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巨洋方圆物流有限公司向山东省曹县的谢某销售4件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价值2300元。
28、2013年12月3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尉氏县的李某丁销售30件鑫硕丰818玉米种子,价值10800元。
29、2014年1月6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通许县的于国富销售20件鑫硕丰203玉米种子,价值8000元。
30、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林颖县的冯某乙销售5件鑫硕丰3358、5件濮单6号、10箱鑫硕丰203玉米种子,共价值10775元。
31、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永城市的桑某乙销售2件鑫硕丰818玉米种子,价值1000元。
32、2014年1月1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叶县的史某销售1件濮单6号玉米种子,价值400元。
33、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的沈某销售鑫硕丰203玉米种子,价值3000元。
34、2013年12月25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鄢陵县的张某戊销售20箱鑫硕丰818玉米种子,价值6000元。
35、2014年1月9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郑州市安利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濮阳县的张某己销售35件鑫硕丰8号玉米种子,价值15750元。
36、2014年2月24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牧华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方城县的詹某销售15件鑫硕丰8号玉米种子,价值5400元。
37、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内乡县的张某庚销售60件鑫硕丰203玉米种子,价值18600元。
38、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周某甲以周闪闪为发货人通过河南顺天物流有限公司向河南省内乡县的李遂星销售2件鑫硕丰3358玉米种子,价值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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