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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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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凤楠、廖荣鑫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谭凤楠,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身份号码21092219861031331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辽宁省阜新市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刑初字第12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被告人谭凤楠,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于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身份号码21092219861031331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满堂红乡十家子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7月2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廖荣鑫,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身份号码430525199009135119,汉族,大专文化,住湖南省洞口县醪田镇大波村9组16号,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7月23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2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被告人谭凤楠、廖荣鑫抢劫一案,由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1月24日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4)34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二〇一五年一月四日以(2014)辉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谭凤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廖荣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提出出上诉。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1)辉刑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书,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凤楠、廖荣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谭凤楠、廖荣鑫等人以找工作为由将宁某骗到辉县市城关镇北苑小区3号楼西单元401室,谭凤楠、廖荣鑫等人对宁某采取殴打、恐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宁某说出银行密码,通过支付宝将其银行卡里的8512.15元转到谭凤楠、廖荣鑫控制的银行卡。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认为二被告人行为构成抢劫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谭凤楠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廖荣鑫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辩称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谭凤楠、廖荣鑫等人以找工作为名将宁某骗到辉县市城关镇北苑小区3号楼西单元401室,谭凤楠、廖荣鑫等人对宁某采取殴打、恐吓、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强迫宁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并于2014年7月20、21日通过支付宝将宁某银行卡里的8512.15元转走取出。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辉县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谭凤楠出生于1986年10月31日,廖荣鑫出生1990年9月13日。

2、火车票,证明被害人宁某前后乘火车往返情况;

3、宁某银行卡的交易记录,证明宁某银行卡于2014年7月20日至21日支出8512.15的事实;

4、证人证言

(1)证人孟某证言,证明其是2014年6月28日到辉县市的,他们住的地方平时白天晚上都锁着门,平时不让出门,谭凤楠、廖荣鑫有门上的钥匙。2014年7月20日中午,在厨房门口,见宁某拿筷子往自己脖子上插准备自杀。廖荣鑫等人把宁某抬到寝室,其按住宁某的脚,还有人用抹布捂住宁某的嘴。2014年7月20日晚上,谭凤楠让其给宁某要支付宝密码,后当谭凤楠得知密码错误时,用手搧宁某头的事实。

(2)证人齐某证言,证实其去接过宁某,其住的地方廖荣鑫是管事的,住处的门白天、晚上都是锁着的,廖荣鑫拿门钥匙,宁某曾经自杀过的事实。

(3)证人晁某证言,证实谭凤楠是他们的负责人,日常生活有廖荣鑫负责,廖荣鑫让其负责看管宁某的事实。

(4)证人刘某甲证言,证实其被骗到辉县后,在辉县住处门平时是锁的,廖荣鑫拿钥匙开过门的事实。

(5)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他们那是廖荣鑫负责,他们住的地方是廖荣鑫拿的钥匙,谁出去也是廖荣鑫决定的,宁某在哪儿期间曾经自杀过的事实。

(6)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6月份,其通过网上招聘工作到辉县,到那后发现招聘信息是假的。他们住的地方白天晚上都锁着门,其和刘某乙、孟某三人将宁某送到新乡火车站的事实。

(7)证人高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3日,其通过网上招聘工作到辉县,到那后发现招聘信息是假的。宁某在他们那期间一直有人看着的事实。

(8)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其是2014年7月17日被骗到辉县市的,开始其想离开,廖荣鑫经常威胁不让他逃跑的事实。

(9)证人庄某证言,证实2014年7月17日其通过网上招聘工作到辉县,到那后发现招聘信息是假的。他们主要是干直销的,强制让其加入,让其购买一种叫“雪蛤王”的产品。他们一伙中谭凤楠级别最高,其次是廖荣鑫的事实。

(10)证人魏某证言,证实其是通过网上应聘工作被骗至辉县市的,到辉县市后廖荣鑫等人限制其人身自由不让其走的事实。

(1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7月16日被骗到辉县事实。

(1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实其因网上招聘工作被骗到辉县的事实。

5、被害人宁某陈述,证实其因网上招聘工作于2014年7月13日到辉县,后发现被骗并被限制人身自由。2014年7月20日下午,廖荣鑫等人又跟其要钱了,其实在没有办法了,就借上厕所为由跑到厨房准备找刀自杀,没有找到刀,其就抓了一把筷子想自杀,后廖荣鑫等人将其抬到厨房对面的房间按到地方,廖荣鑫拿地上的擦鞋布捂住其的嘴。当天晚上,廖荣鑫强迫威胁向其索要银行卡密码,谭凤楠对其殴打,其被逼无奈,说出了银行卡支付宝密码,其银行卡里的八千多元钱被转走取出的事实。

6、被告人廖荣鑫供述,证实谭凤楠是他们的领导,他们都在网上发过虚假招聘信息,将人骗来后就限制人身自由,强制他们买“雪蛤王”产品,但是交了钱以后也得不到产品。其和谭凤楠有住处房间的钥匙。其给宁某说过,现在社会上有把人卖到黑煤窑,有的被挖眼角膜,挖肾之类的事。期间,其给宁某说让宁某交产品钱的时候,宁某跑到厨房,准备自杀,其和他人将宁某拦住,因宁某哭的声音大,其用毛巾去遮挡宁某的嘴的事实。

7、被告人谭凤楠供述,证实其在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是假的,将人骗来后就限制人身自由,让他们买“雪蛤王”产品,该产品是虚拟的,根本不存在。其是该组织的负责人,其有住处的钥匙。其和宁某要银行卡密码时,用手推了宁某的头一下。宁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其把宁某卡上的钱转到自己的银行卡上,并把钱取出来的事实。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