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辉刑初字第438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郎全军,农民,住辉县市兆丰花园B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1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2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4月2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郎建军,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4)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郎全军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武振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郎全军及辩护人郎建军,被害人赵某乙、司某乙、吕某乙、赵某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郎全军以给赵某乙的女儿赵某甲往新乡县第二人民医院安排工作为由,骗取赵某乙现金116000元及药品。 2、200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郎全军以其同学在北京军区当副司令员,能让吕某乙的儿子到北京军区当志愿兵为由,骗取吕某乙现金13000元。 3、201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郎全军以给司某乙的女儿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司某乙现金20000元。 4、2010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郎全军以让赵某丙的女儿到新乡荣康医院工作交定金为由,在赵某乙的药店骗取赵某丙现金500元。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郎全军的户籍证明、证明等书证;证人张某甲、赵某甲、荣某、梁某、陈某、董某、吕某甲、牛某、张某乙、司某甲等的证言;被害人赵某乙、吕某乙、司某乙、赵某丙等的陈述;被告人郎全军的供述;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郎全军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郎全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认为其并未诈骗被害人的钱财,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郎全军犯诈骗罪的证据存在矛盾,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证人均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不能认定被告人郎全军有罪,应以证据不足,作出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1、2009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郎全军以给赵某乙的女儿赵某甲往新乡县第二人民医院安排工作为由,分多次共骗取赵某乙现金116000元。 2、200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郎全军以其同学在北京军区当副司令员,能让吕某乙的儿子到北京军区当志愿兵为由,分两次共骗取吕某乙现金13000元。 3、201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郎全军以给司某乙的女儿安排工作为由,骗取司某乙现金20000元。 4、2010年5月16日上午,被告人郎全军以让赵某丙的女儿到新乡荣康医院工作交定金为由,在赵某乙的药店骗取赵某丙现金500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 1、被告人郎全军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郎全军出生于1965年11月27日。2011年8月26日中国共产党辉县市委组织部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该部从未从外单位借调“郎全军”此人,该部也没有此人。2011年8月27日辉县市第一高级中学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该校从未有过姓名叫“郎全军”的教职员工。2011年8月22日新乡县中心医院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赵某甲系其单位职工,属于2010年4月1日招聘的临时人员,工资待遇由该单位供给。2011年8月26日新乡县中心医院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赵某甲系其单位职工,新乡县中心医院是在新乡县第二人民医院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2011年5月4日通过河南省卫生厅验收正式成立。2012年1月16日新乡县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该单位未有姓名叫“郎全军”的常务副县长及副书记。 2、证人张某甲的证言,我与赵某乙是夫妻关系,赵某甲是我们的女儿。我们是2008年夏天通过阎龙启认识郎全军的,当时郎全军自称在辉县市一中任教,曾借调到辉县市委组织部,后又调任新乡市西工区办公室主任,现任新乡县常务副书记(主管组织工作)兼新乡市纪委监察室副主任。2009年郎全军在我家询问我女儿赵某甲的就业情况,我给郎全军介绍了赵某甲的情况之后,郎全军称河南省卫生厅要招聘一批大学生下基层卫生院工作,到时候属于省财政手续,还是河南省公务员,并说他有关系,不论赵某甲考的好坏,保证被录用。随后郎全军就让赵某甲去新乡市卫生局报名,报考新乡县七里营卫生院(现新乡县中心医院)。赵某甲报名后,在郎全军的安排下参加了一次考试,随后郎全军多次找赵某乙说需要疏通关系,才能保证被录用。并说与新乡市牧野区武装部政委董某是战友,与新乡市卫生局副局长陈某关系不错,他通过陈某认识了新乡市卫生局梁局长。郎全军说需70000元疏通关系。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我和郎全军、赵某甲、赵某乙带着70000元现金去新乡市卫生局,到新乡市卫生局门口后,郎全军拿着手机往大门东走了,说是先给领导打个电话,过了一会儿,郎全军过来说电话没打通,让我们把钱给他,他把钱打到领导卡里,我们相信郎全军,赵某乙当着我和赵某甲的面,将70000元钱给了郎全军,大约30分钟后,郎全军空着手回来了,他说他给新乡市卫生局梁局长打了50000元,新乡市卫生局陈某副局长、新乡市牧野区武装部政委董某各打了10000元,我们看钱送出去了,就回去了。过了几天,郎全军到我家对赵某乙说,他通过陈某认识了新乡县卫生局主管人事的副局长梁某,赵某甲的工作需梁局长帮忙,需10000元疏通关系,赵某乙又给了郎全军10000元,不久,郎全军又到俺家说,10000元不够,还需3000元,我们又给了他3000元。后来郎全军又到俺家说,他在省卫生厅听说赵某甲被人顶了,他就请了省卫生厅一姓高的副厅长吃饭,并送了礼品,共花了5000元,他自己先垫出来了,赵某乙说这两天手头紧,过两天给你。后来郎全军又到俺家说,赵某甲被调到其他地方了,想调回新乡县上班,需20000元活动经费,因当时手头紧,我让郎全军过几天来拿钱,后赵某乙说郎全军在药店拿走了25000元。在赵某甲面试前,郎全军对我们说,他因为赵某甲的事请新乡县领导和新乡县人事局局长吃饭及送礼共花了3000元,在赵某甲去新乡县卫生局面试的路上,赵某乙当着我和我们所用车的车主吕某乙的面给了郎全军3000元。后来郎全军到我家说,赵某甲的事办好了,你们应给我感谢费,我们想赵某甲安排了好的工作,又是河南省公务员,又是省财政开支,在赵某乙和赵某甲在场情况下,我们就给了郎全军5000元感谢费。赵某甲于2010年到新乡县第二人民医院上班,每月工资六、七百元,手续也一直未办,后来经了解,相关单位均没有郎全军这个人,我们才知道被骗了。另外郎全军以帮赵某甲找工作的名义,多次在我家拿了13000元左右,我还听赵某乙说,郎全军多次从俺家药店拿走枸杞等名贵药品10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