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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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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杜某某等犯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农民,住河南省辉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11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刑初字第1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某某,农民,住河南省辉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11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晓旭,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路某某,农民,住河南省辉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11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常文海,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杜某某,农民,住河南省辉县。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11月2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任校霖,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路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3月13日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锁成、郭需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杜某某、路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晓旭、常文海、任校霖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位于辉县市华艺郡府的一套房子交给付某乙进行装修,两人因装修问题发生纠纷,2014年11月20日16时许,付某乙带领工人在辉县市华艺郡府(王某某的房)干活时被王某某、姚利斌(在逃)殴打,王某某、姚利斌强行将付某乙拖上车带走,王某某、姚利斌将付某乙带至辉县市西外环欧玛集团旁边便道内,王某某打电话通知路某某、杜某某。路某某、杜某某到后,王某某、杜某某、路某某再次对付某乙实施殴打,后路某某、杜某某带着付某乙去辉县市“阳春白雪”洗浴中心洗澡过程中,付某乙感觉身体疼痛难忍,王某某、杜某某、路某某带领付某乙到辉县市中医院看病,2014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辉县市公安局民警在辉县市中医院急诊科将付某乙解救。付某乙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路某某、杜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

王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自首,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某、杜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路某某、杜某某自首、系从犯,应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初,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位于辉县市华艺郡府的A19号楼二单元东户一套房子交给付某乙进行装修,双方口头约定“五一”前完工,被告人王某某先后付给付某乙160000元装修款后,付某乙进行施工。两人因装修时间及质量问题发生纠纷,2014年11月20日16时许,付某乙带领工人在辉县市华艺郡府(王某某的房)干活时被王某某、姚利斌(在逃)殴打,王某某、姚利斌强行将付某乙拖上车带走,限制其人身自由。将付某乙带至辉县市西外环欧玛集团旁边便道,王某某、姚利斌又对付某乙殴打,王某某打电话叫来路某某、杜某某。路某某、杜某某到后,王某某、杜某某、路某某再次对付某乙实施殴打,并将付某乙带到“家天下”、“翠园街”等地,后王某某让路某某、杜某某带着付某乙去辉县市“阳春白雪”洗浴中心对其看管,洗澡过程中,付某乙感觉身体疼痛难忍,王某某、杜某某、路某某带领付某乙到辉县市中医院看病,2014年11月21日凌晨1时许辉县市公安局民警在辉县市中医院急诊科将付某乙解救。付某乙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十级伤残。2015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路某某、杜某某赔偿被害人付某乙经济损失2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辉县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户籍证明、辉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王某某出生于1986年10月27日,路某某出生于1988年11月24日,杜某某出生于1989年2月26日;

2、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辉)公(法医)鉴(损伤)字(2015)03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付某乙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3、辉县市中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七一医院、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诊断证明、CT报告单,证明付某乙受伤住院诊疗情况;

4、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豫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2015)临鉴字第4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付某乙胸部损伤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5、辉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2014年11月21日零,付某甲报警称其弟弟被人控制,公安民警在辉县市中医院将付某乙解救,并将王某某、路某某、杜某某抓获;6、调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证明被告人王某某、路某某、杜某某赔偿被害人付某乙经济损失24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6、证人证言(1)证人付某甲证言,证明得知付某乙被人打伤后,便打电话报警;(2)证人周某证言,证明王某某等几个人将付某乙打伤,付某甲报警后,在辉县市中医院,王某某领的两个年轻人被公安局的人带走了;(3)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0日下午,其和张天宇在王某某家二楼装修干活,看到王某某在用皮带抽付某乙,后王某某和司机就将付某乙带走了;

7、被害人付某乙陈述,2014年3月份,其承接了王某某在华艺郡府房内装修的活,约定五一前完工,逾期未能如期交工。2014年11月20日下午,其领着工人在王某某华艺郡府的房内装修,王某某领着司机去了,说厨房和三个卫生间的吊顶,其说已经返工两次,不敢再干这活了,王某某把自己的裤腰带解下抽其头、脖子和背部,王某某和姚利斌强行将其带上车,让去家天下圆美吊顶那儿,走到华艺郡府西边,他们叫其下车,姚利斌对其拳打脚踢,用膝盖顶其胸部,王某某用腰带抽打其头、背,然后王某某打电话叫来两个年轻孩又对其殴打,后被带到家天下圆美吊顶、“翠园街”、共城华庭等地,并在阳春白雪216房间对其看管,在房间浑身疼,说想去医院看病,高个那个人给王某某打电话,他们开车把其带到中医院门口,后来公安局的人就来了;

8、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14年3月份,经赵光辉介绍让付某乙给其装修房子,在华艺君府A19号楼二单元东户,装修期限是45天,但一直拖到11月份,由于付某乙吊的顶有质量问题,其让他返工两回,11月20日下午4点多,其和姚利斌就去看房子,发现厨房、卫生间的吊顶活都没有干,就很生气,在房内就打了付某乙。姚利斌跺了付某乙几脚。打了付某乙后,其和姚利斌带着他去家天下,到西外环十字,其给路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打了电话后,到华艺郡府西边的十字等路某某,在等的过程中,其让付某乙下了车,姚利斌跺了他几脚,大约几分钟后,路某某就开车带着杜某某来了,其把情况给他说了,让他们看着付某乙,然后姚利斌、路某某,杜某某三人跺了付某乙一顿,去家天下圆美吊顶那定款式时,其让杜某某坐在车后排看着付某乙,到圆美吊顶那,事没说成,路某某和杜某某把付某乙拽到了外面,其用腰带抽了他几下,姚利斌、杜某某两人又跺了他几脚。又将他带到共城华府等地。又安排他们在“阳春白雪”住宿,晚上11点多钟,杜某某打电话说付某乙腰疼,就开车拉着付某乙到中医院急诊,公安机关的人来将其带走;(2)被告人路某某供述,2014年11月20日晚上6、7点的时候,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有人骗他的钱了,让去西外环欧玛集团旁边的便道上找他。其开车叫上杜某某,一块找王某某了,王某某指着付某乙说,就是这个人骗了其16万元钱。听后其就直接走到那个男的身前,跺了那个男的两脚,王某某拿起皮带抽打付某乙,然后用车拉着付某乙,到家天下旁边的一个装饰用品店,出了店门以后,王某某跺了付某乙一脚,并且还拿皮带抽了他两、三下。后王某某将其安排到“阳春白雪”洗澡并看管付某乙,杜某某说付某乙不好受了,并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来后,三个人就上车直接往医院去了,到医院正检查时,公安局的人将其三人带走了;(3)被告人杜某某供述,2014年11月20日下午6点左右,路某某打电话说王某某有事让去一趟,随后,坐路某某的车到东流店村新翔沙厂门口路北边看见王某某,正说话时,王某某上前用脚跺付某乙,随后其和路某某、姚利斌三个人也上前一块去跺付某乙,随后四个人就带着付某乙带到家天下建材市场,出来后王某某,姚利斌又用脚很跺付某乙,王某某还用手抓付某乙的头发往吉普车跟去,其看着付某乙在车后排坐,又开到东流店新翔沙厂门口路南停下来,王某某用皮带殴打付某乙的头部、后背等处,其和姚利斌也上前用脚乱跺付某乙,到晚上10点多,几个人在西关兰州拉面吃的饭,吃过饭之后,王某某说让带着付某乙到阳春白雪洗浴中心住一晚上,看好付某乙不让他走,后付某乙说他后背疼想去医院看病,其给王某某打电话说了此事,停了一会儿,然后王某某开车带着其和路某某、付某乙到辉县市中医院,之后公安局的人就来了。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