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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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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祥彦、陈学雷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祥彦,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身份号码4107111968102720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八里营村300号,因涉嫌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刑初字第13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祥彦,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身份号码41071119681027201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八里营村300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周红光,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学雷,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身份号码4107211971051515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乡县大召营镇南陈庄村47号,因犯盗窃罪1992年7月20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2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艳鹏,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路某某,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于河南省新乡市,身份号码41071119830318203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新乡市卫滨区平原乡路庄村11号,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2月26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28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押辉县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广华,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祥彦、陈学雷、路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王某,被告人孔祥彦、陈学雷、路某某及其辩护人周红光、李艳鹏、王广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孔祥彦、陈学雷、路某某驾驶五菱面包车(车牌号为豫G×××××)到辉县市洪州乡四里庙村王某家羊圈附近停车后,孔祥彦和陈学雷两人步行到羊圈跟,将羊圈的石头围墙掀掉一个豁口,从羊圈内赶出31只羊(三十只为杜泊羊与小尾寒羊的一代杂交;一只为纯种杜泊公种羊)到面包跟,孔祥彦、陈学雷、路某某将十一只羊(其中一只为纯种杜泊公种羊)装上面包车,而后驾车离开现场,案发后被盗11只羊退还给王某。被盗三十一只羊的价格为104000元。公诉机关提供被告人供述,鉴定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孔祥彦、陈学雷系主犯,被告人路某某系从犯,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孔祥彦、陈学雷、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

被告人孔祥彦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孔祥彦部分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学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学雷盗窃数额应认定为较大、且系从犯,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路某某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路某某系从犯、赃物已退还失主,可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孔祥彦提出偷羊,并伙同陈学雷、路某某三人,由路某某驾驶着孔祥彦的豫G×××××五菱之光面包车(登记车主,孔祥彦。车架号:LZWACAGATB2132824)来到辉县市洪州乡四里庙村王某家羊圈西面的田间小路上,路某某在面包车上等候,孔祥彦和陈学雷两人到王某羊圈处,将羊圈的石头围墙掀掉一个豁口,两人进入院中,拉开羊圈的铁门,将王某室内西北角一栏的31只羊(三十只为杜泊羊与小尾寒羊的一代杂交;一只为纯种杜泊公种羊)赶出羊圈,两人将羊赶到面包车旁,孔祥彦、陈学雷、路某某将十一只羊(其中一只为纯种杜泊公种羊)装上面包车,之后将剩余的二十只羊赶回后丢失,三人驾车离开。被盗三十一只羊的价格为104000元。2014年12月26日被盗十一只杜泊羊退还给王某。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孔祥彦、陈学雷、路某某的亲属将剩余20只被盗羊折价款55000元退还被害人王某。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辉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人口信息,证明孔祥彦出生于1968年10月27日,陈学雷出生于1971年5月15日,路某某出生于1983年3月18日;

2、辉县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证明,证明被告人孔祥彦、陈学雷、路某某被抓获情况;

3、辉县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

证明作案工具豫G×××××号五菱之光面包车(车架号:LZWACAGATB2132824)被扣押,被盗物品11只杜泊羊追退还失主王某。

4、辉县市价格认证中心辉价证鉴字(2014)344号关于被盗羊只价格鉴定结论,被盗物品价值104000元;

5、退赃条、收到条,证明被告人孔祥彦、陈学雷、路某某的亲属将剩余20只被盗羊折价款55000元退还被害人王某。

6、新乡县人民法院(92)新法刑判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学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7、辩认笔录,证明孔祥彦、陈学雷、路某某对作案现场的指认;

8、辉县市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

9、辉县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辉)公(刑)鉴(DNA)字(2015)001号检验报告书、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新)公(刑)鉴(DNA)字(2015)050012号法医物证报告书,证明现场提取烟蒂检出的DNA与被告人路某某血液检出的DNA分型相同;

10、视听光盘一张,证明被告人盗窃现场情况;

11、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4年11月21日被盗31只羊,其中一只纯种公杜泊种羊和三十只一代母杜寒羊;(2)证人闫某证言,2014年12月26日早上7点30分左右,有一男子来租其车,将11只羊送到辉县市公安局;(3)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5日,路某某给家中打电话说,让家人将果园中的十几只羊送到辉县市公安局;

12、被害人王某陈述,2014年11月21日,其在洪州四里庙村东边的羊场被盗了31只杜泊羊,价值15万元,一个纯种杜泊公种羊,其余三十只母羊是杜泊与小尾寒羊的一代杂交,2014年12月26日被盗十一只杜泊羊退还;

13、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孔祥彦供述,今年农历的九月二十七号左右的一天晚上11点左右,想趁着天黑去偷几只羊,便给路某某打电话,让他来帮开车,许诺给他二百元钱,后又给陈学雷打电话叫他出来,其和路某某开车来到新乡县大召营陈庄村口接上陈学雷,路某某开着豫G×××××五菱之光面包车,其坐在副驾驶的位子上,陈学雷在中间那排坐着,开车到辉县市褚邱村附近,其用事先准备好的膏药将车牌号遮挡住,来到辉县市褚邱南水北调河北面的一个村子东头羊圈旁,把车停在羊圈西面的小路上,其和陈学雷下车,先是将石头堆起来的羊圈的西侧围墙拆了个大口,其拿了三根绳子进入羊圈,拴了三只羊,陈学雷进入羊圈从里往外赶,大约赶出来二十几只羊,将羊赶到车跟,将羊装进面包车,一共装了11只羊,其余装不下的羊,将其赶回离羊圈五六米远处后,开车走返回新乡县,在路过新乡县大召营时,陈学雷先下车走了,把羊拉到其在新乡县八里营村铁路南租赁的院子内,路某某就步行回家了;(2)、被告人陈学雷供述,孔祥彦说自己现在喂羊,现在羊很贵,叫跟他去偷羊。回头给其1000元钱,其当时同意了。路某某和孔祥彦替换开车行驶至偷羊的地点。路某某在车上放风看人。其和孔祥彦步行几分钟找到一个羊圈。这个羊圈院墙是石头垒的,二人掀了院墙角的石头进入羊圈。孔祥彦先用绳拴羊,孔祥彦拴好绳后,其把羊圈里的羊撵出来,将圈里的羊都撵到圈外几十米的停车处。将孔祥彦拴好的羊一只只抱上车,一共装车上11只。之后,又将余下撵出来的羊撵回羊圈根儿,然后开车就走了;(3、)被告人路某某供述,孔祥彦给其打电话,让给他开车出去一趟,并许诺给其几百块钱,开着孔祥彦的豫G×××××五菱之光面包车接着陈学雷,才知道去偷羊的。当快到羊圈时,其下车用膏药把车牌后两位贴住了。到地方后,孔祥彦让其看车,他们俩去偷羊,等了半个小时,两人赶来一群羊,其下车开门,就往车上装羊,他们赶来的羊较多,装了十一只羊,就开车返回了。

上述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