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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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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双水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1)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双水,住辉县。 辩护人郑颖宇,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双水犯危险驾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双水,住辉县。

辩护人郑颖宇,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双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双水于2015年6月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居芳

审 判 员  李 炎

人民陪审员  杨海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