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刑初字第15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双水,住辉县。
辩护人郑颖宇,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双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双水于2015年6月4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居芳
审 判 员 李 炎
人民陪审员 杨海芸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