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李双水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刑初字第155-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农民,现住辉县。 委托代理人秦丽娜,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双水,男,1973年4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辉刑初字第155-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农民,现住辉县。

委托代理人秦丽娜,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双水,男,1973年4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辉县市,身份号码410723197304010074,汉族,中专文化,住辉县市吴村镇三街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2月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颖宇,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被告人刘军祥,住辉县。

附带民事被告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28号信达大厦1、2层。法定代表人冯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杰。系该公司员工。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双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015年6月8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孙居芳

审 判 员  李 炎

人民陪审员  杨海芸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