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辉刑初字第16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甲,住辉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2月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5月14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豫H×××××面包车,在卫柿线辉县市前姚村东口,与潘某甲持C1证驾驶的豫G×××××众泰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魏某甲与潘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辉县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魏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甲承担该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魏某甲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33.81mg/100ml。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魏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魏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供认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19时许,被告人魏某甲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实际车主为郭大成的豫H×××××面包车(报废车),在卫柿线辉县市冀屯镇前姚村东口,与潘某甲持C1证驾驶的豫G×××××众泰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魏某甲与潘某丙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魏某甲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33.81mg/100ml。被告人魏某甲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辉县市公安局冀屯派出所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魏某甲出生于1981年2月8日; 2、机动车行驶证,证明号牌号码为豫H×××××的面包车所有人是郭大成,该车型号为昌河CH6353; 3、姓名为潘某甲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 4、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两份,证明对事故车辆信息查询情况; 5、被保险人为潘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复印件,证明车辆投保情况; 6、辉县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登记表,证明2014年9月9日19时22分许,报警电话159××××0349来电称:在冀屯镇前姚村东边两辆小车相撞,人伤的情况; 7、辉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魏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8、辉县市薄壁镇卫生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潘某丙的受伤情况; 9、辉县市中医院出院证明、辉县市中医院交通事故、交通肇事诊断证明书、辉县市中医院抢救治疗费用估算通知单、辉县市中医院陪护建议书,证明被告人潘永龙受伤情况; 10、车牌号码为豫H×××××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两份,证明豫H×××××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照明系统技术性无法检测,悬挂号码豫H×××××属于报废车; 11、车牌号码为豫G×××××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证明豫G×××××制动系统技术性能符合要求、转向系统技术性能未见异常、照明系统技术性无法检测; 12、车主郭大成,车牌牌号豫H×××××,车型昌河CH6353,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评估意见书; 13、车主潘某甲,车辆牌号豫G×××××,车型众泰JN7153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评估意见书; 1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明被告人的血液被提取; 15、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魏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3.81mg/100ml; 1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证实事故的现场情况; 17、证人潘某甲证言,2014年9月9日19时许,在前姚村东口,其驾驶豫G×××××号小型轿车,沿辉薄路由东向西靠北边行使,行驶至前姚村路口时,从前方路口由北向南过来一辆面包车,然后转过弯一直在路北行使,当看见对方的面包车在其对面行使,其向南躲避,面包车也是很快的向南躲避,然后两车就发生相撞。其车上有五个人,对方车上一个人; 18、证人潘某乙证言,2014年9月9日19时许,其乘坐的车与一辆白色面包车相撞,其孙子潘某甲驾驶车辆沿辉薄路由东向西行使,对方车辆从西边摇摇晃晃向东行使,灯光很刺眼,其车上五个人,对方车上一个人,在驾驶员位置上坐; 19、证人孙某证言,2014年9月9日19时许,其乘坐的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当时其在车里睡觉,听见响声就醒了。对方面包车有一个男司机被困在车里,停了会,过来几个群众,开始救面包车里的司机。其车上五个人,对方车上一个人,在驾驶员位置上坐; 20、证人闫某证言,2014年9月9日19时许,其乘坐的车与一辆面包车相撞,当时其在车里睡觉,听见响声就醒了。对方面包车有一个男司机被困在车里,停了会,过来几个群众,开始救面包车里的司机。其车上五个人,对方车上一个人,在驾驶员位置上坐; 21、证人魏某乙证言,2014年9月9日19时许,在前姚村东口,其驾驶豫H×××××号车和我哥魏某甲从家里出来准备去前姚村卖车,其让魏某甲去车里拿钥匙。过了好大会,其姐打电话说魏某甲在前姚村出车祸了,让其赶紧去,到现场其看见面包车被一辆白色轿车撞得不成样,魏某甲也不在现场,其从路人知道其哥被救护车拉走去中医院了; 22、证人刘某甲证言,2014年9月9日19时许,在前姚村东口发生交通事故,一辆白色轿车与一辆面包车在路南碰撞。面包车里就一个人,在司机位置上卡了。其到那时路南附近没有见车在那停着,当时其和其庄洪洲大刘庄一个工人去前姚村租钢管,正给那个租钢管的老板打电话中,其听见一声响,其让同事去看看人要不要紧,后其同事跑回来说咱去瞧瞧吧,人给车卡住了,面包车里司机说腿疼,其他的没啥,其就拿摇把去撬面包车里的手刹档杆处,后来面包车家属去拿了钢管,把面包车里的司机撬出来,其跟家属一起将面包车司机抬到救护车上,其和同事就走了; 23、证人穆某证言,2014年9月9日19时许,在前姚村东口发生交通事故,当时晚上其在修车,听见一声刺耳的刹车声,然后听见碰撞声,当时其没在意,又继续修车,一会过来个熟人,说碰车了,人卡车里,其就拿着手灯去了,到现场后看见面包车有个人在司机位置上坐,腿被卡在车里。其到那时,已经有好几个人在抢救那个伤者,其拿手灯在那照着,有人拿着钢管撬车头,面包车里就一个人,脚在驾驶室的踏板上方向盘下面卡着,没穿衣服,不带眼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