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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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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广胜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81号 罪犯秦广胜,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8日以(2009)开刑初字第7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广胜犯合同诈骗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81号

罪犯秦广胜,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8日以(2009)开刑初字第70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广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罚起止日期自2008年8月12日至2020年8月11日止。于2010年1月15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2月4日减刑十一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秦广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秦广胜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5月至6月,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租赁的汽车进行抵押,骗取汽车价值146.96万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秦广胜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广胜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5年4月表扬3次,2014年12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广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广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