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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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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玉德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74号 罪犯蒋玉德,原住四川省九寨沟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2006)荥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玉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74号

罪犯蒋玉德,原住四川省九寨沟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作出(2006)荥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玉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6年6月19日至2019年6月18日止。于2006年12月2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0年1月15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2月4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蒋玉德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蒋玉德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1月4日至同年5月15日,被告人蒋玉德伙同他人分别在郑州市、荥阳市、登封市、山西省晋城等地参与盗窍5次价值14365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玉德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蒋玉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玉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6年6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