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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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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玉秋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09号 罪犯董玉秋,原住河南省台前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濮中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玉秋犯购买假币罪,判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09号

罪犯董玉秋,原住河南省台前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3日作出(2005)濮中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玉秋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05年1月13日至2020年1月12日止。于2005年7月1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7年7月10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0年6月2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董玉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董玉秋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1月12日,董玉秋伙同他人,从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一姓李的男子手上,以3.6:100的比例购买了“新版”100元面值假人民币270万元,在返回途中,董玉秋被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台前县人民银行清算,扣押的假币数量为267.5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玉秋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8月、2012年1月、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累计表扬7次,2011年3月、2012年11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郭某、杨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玉秋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玉秋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