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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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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国朝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77号 罪犯董国朝,原住河南省新密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0日以(2008)郑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国朝犯参加黑社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77号

罪犯董国朝,原住河南省新密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30日以(2008)郑刑二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国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7年8月15日至2027年8月14日。被告人董国朝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了(2008)豫刑二终字第015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11月1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董国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董国朝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以来,被告人董国朝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2007年1月14日伙同他人将被害人赵某打死,2006年1月伙同他人向二七区方利大盘鸡饭店老板敲诈现金4000元,2007年3月,被害人冯某某非法拘禁数天,得到钱财后才放人。

经审理查明,罪犯董国朝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2013年3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表扬、2015年4月累计表扬6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霍某、齐某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董国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董国朝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7年8月15日起至2025年6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