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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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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自强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94号 罪犯蔡自强,原住河南省商城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郑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自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94号

罪犯蔡自强,原住河南省商城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9)郑刑一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蔡自强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蔡自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7日作出(2010)豫法刑二终字第0012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0年7月15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11月23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至2032年11月22日止。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蔡自强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蔡自强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7月25日,被告人蔡自强伙同他人和被害人余某相约打架,并购买刀作为凶器,到达现场后蔡自强用刀捅被害人胸部、腹部十余刀,致使被害人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蔡自强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4年10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3次,2014年5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葛某、王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蔡自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蔡自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11月23日起至2031年1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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