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51号 罪犯谢辉锐,原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4日作出((2004)遂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谢辉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4年2月12日至2024年2月11日止。于2004年10月20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7年7月10日减刑九个月,2009年9月17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谢辉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谢辉锐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元月27日,谢辉锐伙同他人在陕西泾阳县抢劫被害人吕某现金及价值120元自行车一辆,2004年元月31日在陕西省宜君县抢劫陈长玲现金七、八元,抢劫张毫奋现金100元,2004年2月1日在该县抢劫吕俊峰现金1100元及价值300元手机一部。2004年2月11日在河南省遂平县抢劫被害人王某现金35元,及价值300元手机一部,抢劫后,又将王某绑架并向其家人勒索现金二万元,后被警方抓获。同时认定被告人谢辉锐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辉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0月、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3年12月、2014年5月累计表扬5次,2015年4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谢辉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辉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4年2月12日起至2018年1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