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许雷杰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91号 罪犯许雷杰,原住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新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雷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91号

罪犯许雷杰,原住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2010)新刑二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雷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2月23日止。被告人许雷杰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2011)豫法刑二终字第0024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12月21日罪犯许雷杰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对罪犯许雷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许雷杰自服刑改造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12月23日晚,该犯伙同他人在长垣县长城宾馆403房间与被害人傅某赌博时发现傅某作弊后,对其进行殴打,致傅某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雷杰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4年8月,2015年4月表扬3次,2012年12月,2014年3月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雷杰服刑改造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雷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