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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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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正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04号 罪犯许正军,曾用名豁牙,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8)汤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正军犯盗窃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04号

罪犯许正军,曾用名豁牙,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9日作出(2008)汤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正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至2017年9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5万元。2008年3月13日罪犯许正军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1年1月18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28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对罪犯许正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许正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9月20日凌晨罪犯许正军、刘玉军伙同他人开车到汤阳县亚新钢厂仓库盗窃天下牌铜漆包线20盘,漆包线备用线圈235公斤,总价值7945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正军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表扬3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正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正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刑期自2007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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