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27号 罪犯许冬冬,小学,原住河南省滑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9日以(2012)北少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冬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被告人许冬冬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了(2012)安中少刑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止。于2012年3月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许冬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许冬冬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4月1日22时许,李某下班后到该犯租房处玩耍,4月2日凌晨,该犯伙同他人将李某强奸,该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冬冬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8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许冬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冬冬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21日至2018年7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