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61号 罪犯裴玉钦,原住河南省荥阳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荥刑初字第40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裴玉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于2012年12月20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裴玉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裴玉钦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3月28日,裴玉钦伙同他人将杨某骗至荥阳一洗浴中心强奸并抢走杨某现金5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裴玉钦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裴玉钦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3次,2014年1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裴玉钦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裴玉钦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12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