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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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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利平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60号 罪犯管利平,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濮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管利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60号

罪犯管利平,原住河南省濮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28日作出(2008)濮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管利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31日起至2019年1月30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日作出了(2008)濮中刑一终字第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8年7月23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1年6月8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管利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管利平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4月至5月,管利平伙同他人在中洛石油管线12.1公里处打孔一处,并引管线400余米,挖坑两个,盗放原油,2007年5月10日被查获,从油坑内提取原油20余吨,价值8600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管利平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1月、2013年4月、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7次,2012年6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管利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管利平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自2008年1月31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