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47号 罪犯简万超,原住河南省开封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3日作出(2005)汴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简万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05年3月10日起至2020年3月9日止。于2006年1月1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8年1月29日减刑一年,2011年6月8日减刑一年十一个月,2013年9月28日减刑一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简万超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简万超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4年3月21日23时许,简万超伙同他人在开封市中山路“好友”网吧与曾辉、曾凡、李奇等人发生矛盾后互殴,致李奇当场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简万超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表扬3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简万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简万超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5年3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