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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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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永得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63号 罪犯程永得,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林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永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63号

罪犯程永得,原住河南省林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6日作出(2010)林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永得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原审被告人程永得不服,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了(2010)安刑终字第189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7月19日至2020年7月18日止。于2010年7月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5月29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程永得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程永得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7月16日,被告人程永得在林州市红旗区广场见福建籍女青年林某孤身一身,以找住处为由,将林某骗至其租住房内强奸。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永得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8月,2015年1月累计表扬2次,2015年4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永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永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09年7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