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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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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军华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94号 罪犯程军华,曾用名程亚军、华子、陈华、程华,原住河南省许昌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魏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94号

罪犯程军华,曾用名程亚军、华子、陈华、程华,原住河南省许昌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9日作出(2009)魏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军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附加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至2024年9月18日止。2009年8月13日罪犯程军华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9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对罪犯程军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程军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0年1月17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程军华、马书坡伙同郑国祥、冯建强、黄平升预谋后,持四支猎枪,到原许昌县张盘路口稻花香饭店,将前去向该饭店老板徐保枝要钱的孙艳华打成重伤,并抢走孙艳华摩托罗拉中文传呼机(价值845元)和红色昌河车一辆;同时认定被告人程军华系案件主犯且系累犯。

2000年2月19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程军华伙同代新义、郑国祥、李超、小杰等五人预谋后,持两支猎枪对马全峰殴打、威胁后,逼迫马全峰写条两张;一张是收到现金31000元,另一张是20000元的欠条,由于被害人及时报案勒索未成。

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军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于2013年8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表扬4次,2015年4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程军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程军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9月19日起至2022年3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