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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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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海付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12号 罪犯秦海付,曾用名秦三,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海付犯抢劫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12号

罪犯秦海付,曾用名秦三,原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3日作出(2012)安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秦海付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至2019年5月12日止。2012年12月18日罪犯秦海付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对罪犯秦海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秦海付自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8月10日该犯伙同他人在安阳市水冶铁厂抢劫生铁,价值3289.5元,2012年5月19日该犯在安阳县永通公司盗窃铁管,价值11520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秦海付自服刑改造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6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表扬3次,2014年1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秦海付服刑改造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秦海付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25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