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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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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德成犯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12号 罪犯翟德成,原住河南省新乡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2日作出(2007)鼓刑初字第0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德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612号

罪犯翟德成,原住河南省新乡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2日作出(2007)鼓刑初字第07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翟德成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原判尚余残刑十三年一个月二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5年11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止。于2007年8月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0年1月28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12年6月19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翟德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翟德成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罪犯翟德成因犯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984年4月12日下午16时30分,在监狱组织罪犯外出劳动的开封市结核病医院工地,罪犯翟德成以洗手为名,乘干警不备,翻越工地围墙脱逃。

经审理查明,罪犯翟德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2015年3月累计表扬2次,2013年5月、2014年3月记功2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刘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翟德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翟德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5年11月22日起至2016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