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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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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成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43号 罪犯李志成,原住河南省济源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济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43号

罪犯李志成,原住河南省济源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济中刑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志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刑期自2008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原审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日作出了(2008)豫法刑二终字第02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2月2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李志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李志成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冬至2008年春,李志成伙同他人,在济源市境内盗窃17次,盗窃财物总价值249619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志成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4次,2015年4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志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志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8年4月19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