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王衍利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39号 罪犯王衍利,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商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衍利犯破坏电力设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39号

罪犯王衍利,原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3日作出(2012)商梁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衍利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王衍利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商刑终字第78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王衍利撤回上诉。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21年9月7日止。于2012年6月7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无刑罚变动。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衍利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王衍利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9月至2003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衍利伙同他人在商丘盗割电线21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衍利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8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衍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衍利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1年9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