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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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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福兵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00号 罪犯王福兵,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以(2011)安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福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00号

罪犯王福兵,原住河南省安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2日以(2011)安刑初字第55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福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王福兵不服,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9日作出了(2012)安中刑二终字第3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0年7月29日至2023年7月28日止。于2012年3月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福兵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王福兵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0年春节前至2010年3月份期间,王福兵伙同他人多次盗窃沙钢永兴钢铁公司在水冶火车站下站的铁矿粉共计291吨,价值26695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王福兵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福兵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3月、2015年4月记功2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福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福兵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0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