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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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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树鹏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70号 罪犯白树鹏,原住河南省淇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淇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树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70号

罪犯白树鹏,原住河南省淇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30日作出(2008)淇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树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刑期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于2008年7月2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1年9月15日减刑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白树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白树鹏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白树鹏2007年11月27日,伙同刘四清等人在淇县供销大厦以拉苹果为由将高中华骗至卫辉市李园屯村附近,对高中华捆绑、殴打,抢走高中华机动三轮车一辆,CECT手机一部,价值13098元。2007年10月至2008年1月份,被告人白树鹏伙同他人8次入室盗窃,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695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树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2月、2012年7月、2012年12月、2013年5月、2015年4月(2次)累计表扬6次,2014年5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白树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白树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刑期自2008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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