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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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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建州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52号 罪犯田建州,绰号田四,原住河南省邓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3日作出(2004)许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建州犯盗窃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52号

罪犯田建州,绰号田四,原住河南省邓州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3日作出(2004)许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建州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原审被告人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5日作出了(2004)豫法刑二终字第116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4年10月2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7年4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2009年9月17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田建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田建州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2年6月至2003年3月期间,田建州伙同他人先后在许昌市魏都区、许昌县等地采取秘密的手段,大肆盗窃公私财物,其中田建州参与盗窃33起,盗窃财物价值308787.95元。同时认定被告人田建州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建州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累计表扬4次,2015年2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建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建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2年2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