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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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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廷海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39号 罪犯田廷海,又名田大海,原住河南省范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21日作出(1997)濮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廷海犯抢劫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39号

罪犯田廷海,又名田大海,原住河南省范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21日作出(1997)濮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廷海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自1997年11月9日起。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11月9日作出(1997)豫法刑二终字第426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1998年2月1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1999年11月10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8月20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5年12月17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1年6月8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田廷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田廷海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2年3月至1994年春,被告人田延海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跺门入室等手段抢劫十四起,未遂四起,抢得现金二千四百余元,电视机三台分得赃款四百六十元及其它赃物。同时认定被告人田廷海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廷海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月、2012年6月、2012年11月、2014年2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7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廷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廷海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

(刑期自2002年8月20日起至2015年7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