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450号 罪犯王林宗,原住河南省滑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安少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林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16日至2021年4月15日止。于2009年5月1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5月23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林宗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王林宗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10月份某日凌晨,王林宗伙同张某与赵某在老三八岗老大家具北侧临街楼租房处,由该犯放风、张某跳窗入室打开房门,赵某、张某两人进入房间,用别子威胁在房内睡觉的张某和谢某两女子,将两女子轮奸,将张某手机抢走,并从谢某枕头下找到一张银联卡,逼其说出密码。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间,王林宗伙同他人在滑县县城、城关镇、道口镇、浚县城、濮阳市、郑州市等地实施盗窃犯罪51起,该犯参与19起,隐瞒犯罪所得4起。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林宗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12月、2013年4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3次,2014年2月、2014年12月记功2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林宗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林宗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8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