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26号 罪犯王小涛,原住河南省原阳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以(2011)原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小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1年1月10日至2022年1月9日止。于2011年10月1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小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王小涛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7月14日晚,该犯伙同他人在原阳县路寨乡徐寨溜冰场玩耍时,将刘某某带至原阳县齐街乡杏园村王犯奶奶家中强奸,该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小涛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5月、2013年10月、2014年5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5次,2012年11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小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小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1年1月10日至2021年1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