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44号 罪犯王守法,又名王现法,原住河南省范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5日作出(2001)濮中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守法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守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600元。原审被告人王守法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10日作出了(2001)豫刑一终字第4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1年10月10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4年4月7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6年7月26日减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月15日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9月19日减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守法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王守法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守法于2000年8月8日凌晨1时许,在范县辛庄乡第一中学西小桥处捕鱼时,与本村村民李某、桑某发生口角并厮打,用电鱼的竹竿将被害人李某头部打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守法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9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2月累计表扬4次,2015年4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守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守法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04年4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