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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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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国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16号 罪犯王志国,原住河南省南乐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濮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国犯故意伤害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16号

罪犯王志国,原住河南省南乐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17日作出(2006)濮中刑一初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志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5年3月9日至2020年3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30日作出(2006)豫法刑二终字第026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07年7月12日罪犯王志国被送交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0年6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3年2月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区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于2015年5月18日提出对罪犯王志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王志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2月10日下午,王志杰酒后在其家附近与本村已喝酒的闫献奇相遇,发生争执,后厮打,后闫殿房、闫国俊等人,一起到王志杰家将其母亲和亲戚殴打,后杨敬杰、王志国得知此事后,带人手持铁棍,匕首,棍等凶器,前往闫殿房家将闫国俊头部打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国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2月,2014年7月,2014年11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5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国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为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志国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5年3月9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