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新跃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42号 罪犯张新跃,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9日作出(2004)平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新跃犯盗窃罪,判处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42号

罪犯张新跃,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9日作出(2004)平刑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新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未执行刑期五个月零二十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自2004年7月29日起。于2004年9月8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07年4月6日减为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10年1月15日减刑1年8个月;2012年5月23日减刑1年10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新跃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新跃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1年至2003年间,被告人张新跃伙同他人,先后在平顶山市,洛阳市,许昌市,开封市,周口市,焦作市,漯河市等地,采用秘密手段,作案35起,盗窃机动车35辆,价值384万余元。同时认定被告人张新跃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新跃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5年4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4次,2014年8月记功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新跃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新跃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7年4月6日起至2022年10月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