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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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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开波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79号 罪犯张开波,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开波犯参加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579号

罪犯张开波,原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8日作出(2008)安刑初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开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07年8月2日至2020年8月1日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了(2008)豫法刑三终字第21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09年1月19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6月19日减刑一年三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张开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张开波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10月以来,张开波参加了以张彪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为其骨干成员。该组织在龙安区彰武办事处北彰武村附近,龙泉镇东方山等地抢劫过往车辆十七次,涉案金额十四万元。致使周边十几个村庄百姓人心惶惶。严重影响当地农村的社会生活秩序和经济发展。张开波抢劫八起,抢劫财物达13470元,手机9部,致一人轻伤。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开波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4月、2013年9月、2014年3月、2014年9月、2015年4月(2次)累计表扬6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李某、朱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开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开波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7年8月2日起至2018年6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人民陪审员  毛旭阳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