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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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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彩印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76号 罪犯岳彩印,原住河南省台前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0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彩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76号

罪犯岳彩印,原住河南省台前县。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5日作出(2011)台刑初字第0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岳彩印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40000元;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至2025年9月13日止。被告人岳彩印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日作出了(2012)濮中刑二终字第4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8月24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岳彩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岳彩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夏天,被告人岳彩印从杨某手中以34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00克,以每克36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经审理查明,罪犯岳彩印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2014年8月、2015年1月累计表扬3次,2013年10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岳彩印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岳彩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10年9月14日起至2024年9月1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