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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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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治远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96号 罪犯姬治远,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姬治远犯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96号

罪犯姬治远,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姬治远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7)新刑未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姬治远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2000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2010年3月8日起。刑罚起止日期。被告人姬治远、杨海龙、王俊鹏、孙东洋、郭亚军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欢欢医疗费17334.08元、误工费2379.62元、护理费2379.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350元、残疾赔偿金79386元,共计102879.32元。于2010年3月25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2年7月26日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姬治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姬治远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9年,被告人姬治远伙同他人在平顶山市内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抢劫他人财物,抢劫数额巨大,且在抢劫中致人重伤。2009年3月份,被告人姬治远伙同他人在平顶山市石龙区、鲁山县5次参与盗窃,价值近万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姬治远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3年11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7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姬治远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姬治远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31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