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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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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奎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2-0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398号 罪犯姚奎,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卫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执字第2398号

罪犯姚奎,原住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2)卫刑初字第2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拘役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2年9月29日至2024年9月28日止。于2013年2月21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姚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姚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2年4月至6月28日期间,被告人姚奎伙同他人先后在鹤壁市、卫辉市等地盗窃通讯电缆等物10起,价值108111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奎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7月、2015年1月累计表扬2次,2014年2月记功1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姚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姚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自2012年9月29日起至2023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