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291号 罪犯唐勤福,曾用名唐志强,原住河南省商丘市。现在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 河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3日作出(2010)商睢区少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勤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00元;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年,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罚起止日期自2009年3月2日至2021年3月1日止。被告人唐勤福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9日作出(2010)商刑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原审判决。于2010年6月25日送入河南省平原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期间,2013年2月4日减刑一年七个月。河南省平原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唐勤福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5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平原监狱提出,罪犯唐勤福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唐勤福于2009年2月伙同他人经预谋后将被害人陈某骗至事先准备好的出租屋内进行抢劫,取走被害人陈某卡中现金3000元,后又向陈某家人索要6万元。2009年2月26日,伙同他人抢劫被害人邱某现金300元,银行卡4张。同时认定被告人唐勤福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唐勤福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9月、2015年2月、2015年4月累计表扬3次,2014年4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程某、张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唐勤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唐勤福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9年3月2日起至2018年12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人民陪审员 赵紫薇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莉 |